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安联(备-意外)[2015](附)7号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主险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随行托运被保险人本人的行李(见释义)晚于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的时间,且延误时间达到保单约定的赔偿标准,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行李延误的情况;
2)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3)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4)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托运行李延误情况并取得有关行李延误的证明文件;
5)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6)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7)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8)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行李延误;
9)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10)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11)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行李延误的原因以及领回托运行李的时间等信息; 
3)公共交通工具票据;
4)托运行李的凭证;
5)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7.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8.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9.释义
9.1托运行李
指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已经填妥行李票的行李,但不包括托运的商业货物。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及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9.2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 、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机场内的摆渡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