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安联(备-意外)[2015](附)9号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主险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以下原因造成其境内日常居住地(见释义)的室内家庭财产(见释义)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1)火灾;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
3)经常居住地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
4)盗窃或抢劫且在三个月以上未破案的;
保险人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支付重新购置价(见释义)或修补费用,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1)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2)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3)保险单所载的本保障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家居物品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物品遗失,赔偿金额的计算为该物品的重新购置价,但以保险单所载本保障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在前述情况下,本公司做出赔偿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本公司。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若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本公司于赔偿时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做出适当扣减或进行修复。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行程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保险,如在不同保单中有相同保障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为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居物品损失可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3.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室内家庭财产损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造成的自身损毁;
2)任何由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恶意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3)由于管理当局没收,征用,扣押,合法或非法占用全部或部分被保财产(不论是暂时性或永久性)而引起的损失;
4)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5)施工致使的管道(含暖气片)破裂造成的损失;
6)因管道(含暖气片)试水、试压致使管道破裂溢水造成的损失;
7)被保险人境内的日常居住地于旅行开始前30天或以上並未有任何人居住;
8)因房门未锁、窗户未关,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损失;
9)任何因被保险人的亲属、服务人员、承租人或任何其他在日常居住地合法居住或停留的人员所实施的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10)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金银及制品、首饰、珠宝及制品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遗失现金、有价证券、邮票、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3)古董或饰物、照相机、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4)图章、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
5)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6)动物、植物或食物;
7)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它运输工具;
8)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9)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及贬值损失。

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5.保险期间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的工作。
二、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被盗窃时,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同时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报告,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7.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及损失清单;
3)修理、修复的发票正本;
4)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5)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三、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它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给付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果被盗窃或被抢劫的室内家庭财产被发现或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8.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9.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10.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11.释义
11.1经常居住地
指被保险人离开住所地开始该次旅行时已连续居住了三个月以上的住所。
11.2家庭财产
指以下财产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材料;
2)存放于室内的衣着用品、床上用品、家具、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及其他生活资料。
11.3重新购置价
指室内家居物品遭受损失或损毁时的市场价格,但须扣除损耗及折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