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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障保险条款(2016版)
-备案发文号:安联中国发[2016]64号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由于银行卡(见释义)被盗或被抢而造成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被盗或被抢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但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金额为限。
(1)发行机构支付的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的现金或存款;
(2)购买或租用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但该账款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见释义)该被盗或被抢银行卡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且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被盗或被抢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

3.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2)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
2.1)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
2.2)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
2.3)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3)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4)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5)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6)实体卡未被盗窃或抢劫。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1)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
1.2)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
1.3)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1.4)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
1.5)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1.6)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2)任何诉讼、法律程序费用。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发行机构出具的载有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的银行卡提款或刷卡记录的对账单;
3)警方报案证明或其他有关当局的证明;
4)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7.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8.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9.释义
9.1银行卡
指由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有效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贵宾卡及借记卡。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有效银行卡名称及种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为准。
9.2挂失
指首次向有关机构报案丢失或失窃银行卡。受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