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游四海-安联全球旅行保障计划

产品特色:
高风险运动 符合申根签证 承保年龄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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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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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和计划
  • 哥伦布计划
  • 马哥波罗计划
  • 麦哲伦计划
  • 意外身故及伤残
    20万元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 医疗费用(含门诊和住院)
    5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含门诊和住院)
  • 每日住院津贴(30日为限)
    100元/天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住院日数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最高给付住院日数以保险单所载明日数的为限 。(30日为限)
  • 紧急医疗运送
    4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时,经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服务时,保险公司将按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
  • 身故遗体运返
    8万元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六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家属的愿望,在被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遗体或骨灰送返原出发地或者安排就地丧葬。(丧葬费用以2万元为限)
  • 未成年子女逾期停留费用
    2000元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需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与被保险人同行并投保主保险合同的未满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子女自原定旅行结束之日起逾期停留所产生的额外的食宿费用,给付保险金。
  • 慰问探访费用
    5000元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身故或经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且住院天数超过7日,保险公司对其一位成年亲友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或处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事宜期间的限于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中的一项或两项进行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 旅行变更
    3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出发前7天或在旅程出发后因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死亡、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而需要住院治疗;被保险人遭受劫持;被保险人身故,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须医疗运送、遣返或住院治疗;旅行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雇员罢工;或突发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传染病的原因取消行程或提早结束行程,且直接返回出发地,保险公司赔偿该被保险人已支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 旅行延误
    600元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由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恐怖分子行为、其他旅客行为、罢工、暴动、劫持或怠工及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而导致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迟,且导致到达原定旅行目的地的时间延迟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每5小时赔偿300元)
  • 行李延误
    1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随行托运被保险人本人的行李晚于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的时间,保险公司每6小时赔偿500元,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6小时赔偿500元)
  • 旅行证件损失
    4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因旅行证件被偷盗、抢劫所造成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所需费用;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发生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及以下标准间)和因办理此次临时旅行证件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用,保险公司按其合理且必须的实际支出费用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 个人随身物品
    3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公共交通承运人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件物品限额1000元)
  • 银行卡盗刷
    5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由于银行卡被盗或被抢而造成非授权人非法使用被保险人被盗或被抢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所发生的账款损失(账款损失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该被盗或被抢银行卡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且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不适合未成年人)
  • 个人及宠物责任
    1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身故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损坏;因被保险人在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 绑架及非法拘禁每日津贴
    400元/天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直至脱离绑架及非法拘禁状况之日。绑架及非法拘禁期间超过24小时后未满24小时者按一日计。每一保险年度保险公司最高给付补偿日数以30日为限。(30日为限)
  • 意外身故及伤残
    30万元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伤残
    30万元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持有效客票以乘客人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 医疗费用(含门诊和住院)
    2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含门诊和住院)
  • 每日住院津贴(30日为限)
    100元/天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住院日数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最高给付住院日数以保险单所载明日数的为限 。(30日为限)
  • 紧急医疗运送
    6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时,经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服务时,保险公司将按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
  • 身故遗体运返
    20万元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六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家属的愿望,在被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遗体或骨灰送返原出发地或者安排就地丧葬。(丧葬费用以2万元为限)
  • 未成年子女旅行送返费用
    5000元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送返费用。
  • 未成年子女逾期停留费用
    5000元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需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与被保险人同行并投保主保险合同的未满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子女自原定旅行结束之日起逾期停留所产生的额外的食宿费用,给付保险金。
  • 慰问探访费用
    8000元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身故或经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且住院天数超过7日,保险公司对其一位成年亲友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或处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事宜期间的限于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中的一项或两项进行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 旅行变更
    5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出发前7天或在旅程出发后因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死亡、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而需要住院治疗;被保险人遭受劫持;被保险人身故,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须医疗运送、遣返或住院治疗;旅行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雇员罢工;或突发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传染病的原因取消行程或提早结束行程,且直接返回出发地,保险公司赔偿该被保险人已支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 旅行延误
    900元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由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恐怖分子行为、其他旅客行为、罢工、暴动、劫持或怠工及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而导致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迟,且导致到达原定旅行目的地的时间延迟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每5小时赔偿300元)
  • 行李延误
    15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随行托运被保险人本人的行李晚于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的时间,保险公司每6小时赔偿500元,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6小时赔偿500元)
  • 旅行证件损失
    8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因旅行证件被偷盗、抢劫所造成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所需费用;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发生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及以下标准间)和因办理此次临时旅行证件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用,保险公司按其合理且必须的实际支出费用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 个人随身物品
    3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公共交通承运人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件物品限额1000元)
  • 银行卡盗刷
    1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由于银行卡被盗或被抢而造成非授权人非法使用被保险人被盗或被抢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所发生的账款损失(账款损失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该被盗或被抢银行卡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且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不适合未成年人)
  • 个人钱财损失
    15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而遗失;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或被抢劫而遗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 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3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因火灾;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经常居住地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盗窃或抢劫且在三个月以上未破案的原因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 个人及宠物责任
    5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身故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损坏;因被保险人在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 绑架及非法拘禁每日津贴
    400元/天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直至脱离绑架及非法拘禁状况之日。绑架及非法拘禁期间超过24小时后未满24小时者按一日计。每一保险年度保险公司最高给付补偿日数以30日为限。(30日为限)
  • 传染病强制隔离每日津贴
    100元/天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内因被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病而在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依法被隔,或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或保险单满期日(以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起的10日内因该次旅行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病而被依法隔离,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损失。(30日为限)
  • 意外身故及伤残
    60万元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 猝死保障
    5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且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为猝死,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伤残
    60万元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持有效客票以乘客人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 医疗费用(含门诊和住院)
    4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含门诊和住院)
  • 每日住院津贴(30日为限)
    100元/天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住院日数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最高给付住院日数以保险单所载明日数的为限 。(30日为限)
  • 紧急医疗运送
    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时,经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服务时,保险公司将按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
  • 身故遗体运返
    100万元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六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家属的愿望,在被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遗体或骨灰送返原出发地或者安排就地丧葬。(丧葬费用以2万元为限)
  • 未成年子女旅行送返费用
    5000元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送返费用。
  • 未成年子女逾期停留费用
    5000元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需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与被保险人同行并投保主保险合同的未满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子女自原定旅行结束之日起逾期停留所产生的额外的食宿费用,给付保险金。
  • 慰问探访费用
    8000元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身故或经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且住院天数超过7日,保险公司对其一位成年亲友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或处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事宜期间的限于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中的一项或两项进行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 旅行变更
    15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出发前7天或在旅程出发后因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死亡、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而需要住院治疗;被保险人遭受劫持;被保险人身故,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须医疗运送、遣返或住院治疗;旅行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雇员罢工;或突发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传染病的原因取消行程或提早结束行程,且直接返回出发地,保险公司赔偿该被保险人已支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 旅行延误
    1800元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由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恐怖分子行为、其他旅客行为、罢工、暴动、劫持或怠工及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而导致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迟,且导致到达原定旅行目的地的时间延迟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每5小时赔偿300元)
  • 行李延误
    2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随行托运被保险人本人的行李晚于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的时间,保险公司每6小时赔偿500元,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6小时赔偿500元)
  • 旅行证件损失
    1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因旅行证件被偷盗、抢劫所造成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所需费用;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发生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及以下标准间)和因办理此次临时旅行证件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用,保险公司按其合理且必须的实际支出费用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 个人随身物品
    1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公共交通承运人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件物品限额1000元)
  • 银行卡盗刷
    15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由于银行卡被盗或被抢而造成非授权人非法使用被保险人被盗或被抢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所发生的账款损失(账款损失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该被盗或被抢银行卡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且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不适合未成年人)
  • 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5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因火灾;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经常居住地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盗窃或抢劫且在三个月以上未破案的原因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 个人及宠物责任
    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身故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损坏;因被保险人在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 申根签证拒签保障
    500元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90天内首次申请出境旅行申根国家签证(出境目的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绝签证,导致被保险人的签证费用损失,保险公司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补偿被保险人因拒签而损失的签证费用(不包括任何的第三方服务费),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限。
  • 绑架及非法拘禁每日津贴
    500元/天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直至脱离绑架及非法拘禁状况之日。绑架及非法拘禁期间超过24小时后未满24小时者按一日计。每一保险年度保险公司最高给付补偿日数以30日为限。(30日为限)
  • 传染病强制隔离每日津贴
    200元/天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内因被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病而在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依法被隔,或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或保险单满期日(以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起的10日内因该次旅行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病而被依法隔离,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损失。(30日为限)
  • 意外身故及伤残
    100万元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 猝死保障
    5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且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为猝死,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身故及伤残
    1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四轮机动车(7座以下,含7座)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主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意外身故、伤残者,保险公司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金。(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 自驾车意外身故及伤残
    1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四轮机动车(7座以下,含7座)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主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意外身故、伤残者,保险公司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金。(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 医疗费用(含门诊和住院)
    5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含门诊和住院)
  • 每日住院津贴(30日为限)
    100元/天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住院日数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最高给付住院日数以保险单所载明日数的为限 。(30日为限)
  • 紧急医疗运送
    2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时,经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服务时,保险公司将按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
  • 身故遗体运返
    200万元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六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家属的愿望,在被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遗体或骨灰送返原出发地或者安排就地丧葬。(丧葬费用以2万元为限)
  • 未成年子女逾期停留费用
    5000元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需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与被保险人同行并投保主保险合同的未满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子女自原定旅行结束之日起逾期停留所产生的额外的食宿费用,给付保险金。
  • 慰问探访费用
    2万元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身故或经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且住院天数超过7日,保险公司对其一位成年亲友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或处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事宜期间的限于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中的一项或两项进行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 未成年子女旅行送返费用
    5000元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送返费用。
  • 旅行变更
    15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出发前7天或在旅程出发后因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死亡、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而需要住院治疗;被保险人遭受劫持;被保险人身故,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须医疗运送、遣返或住院治疗;旅行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雇员罢工;或突发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传染病的原因取消行程或提早结束行程,且直接返回出发地,保险公司赔偿该被保险人已支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 旅行延误
    1800元
    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进行境外旅行时,由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恐怖分子行为、其他旅客行为、罢工、暴动、劫持或怠工及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而导致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迟,且导致到达原定旅行目的地的时间延迟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每5小时赔偿300元)
  • 行李延误
    2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随行托运被保险人本人的行李晚于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的时间,保险公司每6小时赔偿500元,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6小时赔偿500元)
  • 旅行证件损失
    2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因旅行证件被偷盗、抢劫所造成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所需费用;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发生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及以下标准间)和因办理此次临时旅行证件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用,保险公司按其合理且必须的实际支出费用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 个人随身物品
    1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公共交通承运人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件物品限额1000元)
  • 银行卡盗刷
    15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由于银行卡被盗或被抢而造成非授权人非法使用被保险人被盗或被抢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所发生的账款损失(账款损失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该被盗或被抢银行卡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且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不适合未成年人)
  • 个人钱财损失
    2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而遗失;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或被抢劫而遗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 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5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因火灾;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经常居住地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盗窃或抢劫且在三个月以上未破案的原因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 个人及宠物责任
    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身故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损坏;因被保险人在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 申根签证拒签保障
    500元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90天内首次申请出境旅行申根国家签证(出境目的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绝签证,导致被保险人的签证费用损失,保险公司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补偿被保险人因拒签而损失的签证费用(不包括任何的第三方服务费),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限。
  • 绑架及非法拘禁每日津贴
    500元/天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直至脱离绑架及非法拘禁状况之日。绑架及非法拘禁期间超过24小时后未满24小时者按一日计。每一保险年度保险公司最高给付补偿日数以30日为限。(30日为限)
  • 传染病强制隔离每日津贴
    200元/天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内因被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病而在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依法被隔,或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或保险单满期日(以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起的10日内因该次旅行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病而被依法隔离,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损失。(30日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须知
    1.  本产品承保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90周岁。
    2.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不超过保监会规定的限额。
    3.  保单生效时年满71-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50%),保险费维持不变。保单生效时年满81-9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四分之一(25%),保险费维持不变。
    4.  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同时投保本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旅行险或航意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所投保产品中保额最高者进行理赔。
    5.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每次承保旅程最长期限为183天。
    6.  本保单仅承保被保险人从中国大陆境内出发的旅行,且必须于出行前投保。
    7.  本保单仅承保目的地为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旅行,具体以本保单明细和条款中所载明或约定的旅行目的地为准。
    8.  被保险人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属于除外责任。 

    9.  本保险客户从爱丁保险购买,后续变更与理赔事务均可由友太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协助您办理。

    • 产品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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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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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案例

      投保

      客户任女士今年43岁,因公务经常需要出国,刚好前一份保险到期了,所以购买了一份安联环游四海旅行保险安享计划。

       

      出险

      在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伤到腿部。

       

      理赔

      任女士随即报案,保险公司经核实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作出如下赔付:在理赔人员的指引下,客户进行治疗并保留好所有医疗凭证,回国后顺利理赔5000元。

    • 用户问题

      Q旅游意外医疗如何理赔?

      A如果是一般的医疗费用索赔,请务必要到当地合法的医疗机构就诊并保留好就诊的病历、药费清单和发票,回国再报保险即可。在境外如果需要紧急的医疗救援,请及时联系我们24小时的客服热线,+86 20 8513 2999,我们将为您提供24小时从不间断的优质服务,请放心去玩吧!


      Q什么是旅行延误,怎么理赔?

      A由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恐怖分子行为、其他旅客行为(见释义)、 罢工、暴动、劫持或怠工及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而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迟,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300元(不承保航空公司超售、计划、运营、商业原因导致的延误)。客户需要向公共交通运营商索取延误证明提交给保险公司索赔。


      Q什么是行李延误,怎么理赔?

      A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随行托运行李在被保险人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目的地后发生延误的(晚于被保险人到达),保险公司每6小时赔偿500元。客户需要向公共交通运营商索取延误证明提交给保险公司索赔。


      Q旅行中保哪些旅游活动?

      A滑翔翼、跳伞、极地探险、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超过18米的运动都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当中的,其他一般活动都在保障范围内。